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成都消防设计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建筑与日剧增,与此同时,建筑火灾也随之不断增多。为了进一步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建筑在兴建之初应设置消防灭火系统,那么哪些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呢?成都消防设计在此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分析介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成都消防设计提示,以上红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黑色字体为指导性条文,应尽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