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要求
1、成都消防改造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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