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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控制室改造的基本要求

更新时间:2020-11-27 16:25:28

  成都消防改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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