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和燃放安全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以国务院第455号令予以公布,于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总局第7号令予以公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山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我省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现将与我们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1、多部门监管,各司其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生产、经营、储存);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如运输、燃放);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实行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最长不超过2年。
3、明确进货渠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目前,我县共有三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分别为:邵阳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永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兴鑫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这三家公司是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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