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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部署,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内部改造(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责任,科学规范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方式,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消防工程验收技术工作委托专业人员实施,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使简化审批与强化监管有效衔接,达到“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压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的目标。
二、具体工作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消防设计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压实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终身责任。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要控源头、严把关、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审查,对专业不全、缺消防设计专篇的消防设计文件不予承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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