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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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18-03-05 15:10:19

  一、c成都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除上述范围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成都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修订)第11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15条。

  三、成都消防设计--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封面盖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可凭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确认);

  4、《消防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提供,封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整份加盖设计单位骑缝章;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概况及建筑、水、电、暖通、防排烟等相关涉及专业施工图纸);

  5、主体建筑已通过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改建(含用途变更、装修)工程应提供工程所在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抽查证明,以及工程所在原建筑各楼层平面图等相关竣工图(复印件,物业单位加盖公章);

  6、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及总平面附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落成的应提供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性质不明确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8、涉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水、电及暖通等相关专业的修改设计施工图纸。;

  9、涉及工业建筑的工程应提供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工艺流程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生产、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

  10、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原件到消防服务窗口核对。

  (二)建设工程消防复审

  除包括初次报审申报资料外(可到消防服务窗口复印材料并确认),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设计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采用问答形式,并加盖建设、设计单位公章);

  2. 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复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4. 修改替换相关专业施工图纸;

  5. 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除按照1-10项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三)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业务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办理→技术复核→领导签发→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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