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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自动:感烟探测器等,手动:消火栓按钮)
2.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个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容量。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2.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2.3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3.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火灾报警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消防控制室) 2.3.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设备(见备注1)
2.3.4 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3.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壁挂式价格7K~1W2,柜式9K~4W3,台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安装在所保护区域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