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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市质监局检查9批次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

更新时间:2017-07-03 15:54:48

  成都消防验收提示: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专项抽查共抽查了各类型生产企业133家,合格124家,合格率93.2%;共抽查201批次产品,合格192批次,合格率为95.5%。其中,火灾防护产品共计抽查120批次,合格115批次,合格率95.8%;防火阻燃材料及制品共计抽查70批次,合格66批次,合格率94.3%;消防器材相关产品共计抽查11批次,合格11批次,合格率100%。

  从本次抽查结果来看,成都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有较大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总体质量较好。

成都消防验收提示:消防产品关乎到民生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严格把握产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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