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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设计: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设计

更新时间:2017-05-23 10:14:18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符合设计要求: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

  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和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

  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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