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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更新时间:2017-04-12 15:03:05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的住宅建筑、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出租方责任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并告知承租方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承租方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承租方责任

  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护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应当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和承租房屋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6、属地管理责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

  (五)对初起火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7、禁止行为

  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违法建设或者其它依法依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结构;

  (三)生产、经营、储存和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七)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八)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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