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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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安全管理

更新时间:2014-09-13 11:38:50

      (1)现场施工除执行业主的有关防火、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廿月 1 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场消防设施设置必须符合要求,所有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并处于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时,在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如氧气、乙炔气等时,现场应备有一定的干粉、泡沫等灭火器,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2)仓库材料堆放场地、木工场及其他严禁明火的地点应挂上“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3)盛装易燃、可燃气的容易(乙炔气瓶等)的存放和使用,均应距明火 10 米以上,并应防止日光爆晒,同时应设防爆膜、安全阀或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生产设备、工艺管道的垂直下方,以及污水井上或火花溅落的地方。 
      (4)氧气库与乙炔库应间隔10 m以上,不得同库存放。 
      (5)氧气瓶、乙炔瓶应放在阴凉处,防止阳光下爆晒。 
      (6)在管架、构架等高处使用氧乙炔焊或电焊时,气瓶应远离火星落点,火星掉落周围如有可燃物应予以清除或采取用不燃物遮盖,必要时设专人负责监视。 
      (7)装置设备、管道进原料后,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并与系统彻底隔离。 
      (8)凡已进原料的设备管线动火时,必须用蒸汽吹扫,氮气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如需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执行本章有关各条,同时必须办理受限空间施工许可证。 
      (9)电气设施灭火时严禁用水和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和四氯化碳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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