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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 剧场、电影院、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剧场、电影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剧场的观众厅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场、礼堂、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应为单层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或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5 厅、室之间及建筑的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 厅、室的墙上设置的门及该场所其他部位设置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6 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楼,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每隔1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4.8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每间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2 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居住部分为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可按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4.9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