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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图)

更新时间:2013-12-02 15:56:19

  2013年11月27日至30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进行审议及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会57人,修正案以46票赞成、7票反对,4票弃权的高票获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总队陈育坤总队长代表市政府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向大会作情况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结合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现行消防条例进行修正很有必要,是推进我市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的重大举措。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市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提高我市火灾防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正案内容共涉及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主体责任。修正案在现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消防产品进场使用前的检查、检验责任,减少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是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修正案对现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了修改,从四个方面对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予以细化: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五项条件;规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资质审查中的具体程序和时限;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办法,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规范我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是关于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保范围。修正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对火灾高危单位相关规定,将现行条例第五十条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范围由“公众聚集场所”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并授权市政府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界定,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进一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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