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加强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 严格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严格现场评定。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需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要通过专业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应查阅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并与消防查验文件、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系统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现场评定工作签到表、评定过程影像资料等应存档备查。对于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实测值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相关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
3. 规范消防验收行政行为。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类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4. 规范备案抽查。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按项目类型选定抽取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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