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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当现场道路满足消防车道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
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外,还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依据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2条: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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